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更新于 2023-10-26 21:30:25首发于 2014-03-28 21:49:25技术储备2017一、事故等级划分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493号令)第三条规定: 说明: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。 特别重大事故:30≤死 或 100≤重伤 或 1亿≤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:10≤死<30 或 50≤重伤<100 或 5千万≤直接经济损失<1亿 较大事故:3≤死<10 或 10≤重伤<50 或 1千万≤直接经济损失<5千万 一般事故:死<3 或 重伤<10 或 直接经济损失<1千万 
二、报告程序1、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; 2、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; 3、接报部门逐级上报,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; 三、接报部门1、特别重大、重大: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; 2、较大事故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 3、一般事故: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。 四、责任追究江苏国际资讯1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40%~80%罚款; 国家工作人员:依法给予处分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(1)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; (2)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; (3)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。 2、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≤罚款<500万;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,处上一年年收入60%~100%罚款; 国家工作人员:依法给予处分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(1)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; (2)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; (3)转移、隐匿资金、财产,或者销毁有关证据、资料的; (4)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; (5)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; (6)事故发生后逃匿的。 3、事故发生单位江苏国际资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,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 (1)一般事故 10万≤罚款<20万; (2)较大事故 20万≤罚款<50万; (3)重大事故 50万≤罚款<200万; (4)特别重大事故 200万≤罚款<500万; 4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导致事故发生的,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并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1)一般事故 罚款:上一年年收入30%; (2)较大事故 罚款:上一年年收入40%; (3)重大事故 罚款:上一年年收入60%; (4)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:上一年年收入80%; 5、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;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,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、岗位证书;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,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,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 |